【规章制度】安阳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年07月04日 1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入职、入学抓起,做到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生不能向学校之外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入党申请书要联系思想实际,实事求是向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针对他们存在的缺点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应采用正式党员推荐方式产生人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以班级团支部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优。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院系级党组织审核,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记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有朴素的感情和一定的理性认识,入党愿望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积极靠近党组织,决心履行党员义务;  

(三)工作踏实肯干,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明确;  

(五)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六)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于个别重点培养对象,由院系级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担任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培养教育的内容: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以学校党校和院系级分党校为主阵地,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发《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教育期间,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小组、负责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如实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作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记录,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填写、保管,有关负责培养人、党小组的项目,组织委员应督促指导填写。  

考察主要通过个别谈心谈话、工作与学习观察、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立场。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二)思想觉悟。主要看他们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信仰是否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明确,能否为党和人民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对党是否忠诚老实;   

(三)工作学习表现。主要看他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纪律观念。主要看他们能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五)群众观念。主要看他们能否广泛联系师生、服务师生,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派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院系级党组织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应本着知情的原则,采取座谈会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人员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论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价、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及抚养其成长的亲属。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函调或外调材料要经被调查人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盖章方有效。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关于×××同志的政治审查报告》的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院系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通常在学校党校或院系级分党校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的,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分析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结合其现实表现、学习情况、群众意见等,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支部谈话记录、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记录、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安阳师范学院党员发展对象预审表》。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指导、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党员和群众座谈会意见、工作学习表现、政治审查结论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采取图文演示汇报,支部大会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教职工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学生党员由院系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一)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了解其为什么要求入党,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思想觉悟;  

(三)了解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其政治立场;  

(四)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发放《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院系级党委审批的,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校党委审批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存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系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学校党委集中组织实施。  

入党宣誓的基本程序是:  

(一)唱(奏)《国际歌》;  

(二)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三)宣誓人列队面向党旗,举起右拳随领誓人宣誓,宣誓结束后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四)新党员代表发言;  

(五)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六)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我总结,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至少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组织填写一次鉴定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自我总结和鉴定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转正申请一般包括:入党时间和预备期满时间等基本情况;对照党员标准总结预备期表现情况,回顾党组织和党员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指出的缺点是否改正;今后努力方向。经党支部审查合格后,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向党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肯定取得的成绩,对照党员标准,找出存在缺点和不足,表明态度和决心;  

(二)党支部负责同志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三)全体党员发表意见;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系级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系级党委或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应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院系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院系级党组织应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院系级党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院系级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务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档案和信息库。  

第四十条  校党委和院系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专兼职组织员,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阳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师〔200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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